快报|幼儿提前离校出事家长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临近期末,各学校都进入了期末考试阶段。小孙在读幼儿园大班,下午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幼儿园告知学生可以提前放学,小孙便和几个同学结伴回家。在回家途中几个孩子玩心大起,在河滩上追逐玩耍,后小孙不幸溺水身亡。

 小孙父母认为,家长将子女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尽监护责任,在提前放学没有通知家长以及家长没有到校的情况下,便让小孩自行离校,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当为其不尽责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方面则认为,小孙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放学回家途中,不属于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而幼儿园并不在其中并且根据《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与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不承担监护责任,只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因此,小孙入校后,监护职责并未从其父母转移到幼儿园,小孙父母在小孙在校期间仍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小孙溺水身亡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被侵权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允许未成年人自行离校,存在管理上的纰漏,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后,认定小孙的监护人即小孙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孙某溺水死亡,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疏于管理,对小孙溺亡承担20%的责任。

 律师在此强调,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只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当其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承担好监护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小眯评:幼儿园提前放学没有通知家长,而且幼儿园从始至终都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规定也只是幼儿在园区的时候受到伤害幼儿园承担责任,一旦幼儿园让孩子自行离园之后孩子若发生意外,幼儿园也只会承担管理上的失误带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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